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签发:承办人:
事由:执行裁定书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6执4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柏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南柏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琼0106民初9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92779.25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但大多车辆注册年限距今较为久远,剩余残值较低,且未实际控制车辆,故本院暂不予以处置。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XX的不动产,本院已于2024年7月15日轮候查封,并向首封法院发送提取案款函,根据(2023)琼9028执999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上述房产拍卖款已无剩余案款,海南柏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无剩余案款予以分配;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XX的不动产,本院已于2024年7月15日轮候查封;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XX室,本院已于2024年7月15日轮候查封,首封案件(2024)琼96执44号因有案外人提出异议,上述房产暂时无法处置;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XX号房,本院已于2024年9月27日轮候查封,本院已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琼96执恢136号案件发送提取案款函,提取其拍卖房产所剩案款。上述房产查封期限均为三年,前述财产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告知其因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