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笃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笃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城乡供水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304民初1646号 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江口街道池州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方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俞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某(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郭某,执行董事。 第三人: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某有限公司、某(江苏)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某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7日立案。 安徽某有限公司诉称,其作为投标人参加莆田市某有限公司负责建设、某(江苏)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的《莆田市城乡供水一体化——莆田农村“一户一表”及老旧管网改造工程(西天尾片区老旧管网改造项目)》招投标。项目于2025年9月9日上午8时30分开标,安徽某有限公司因网络故障无法在开标后半小时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被莆田市某有限公司认定为视为撤销投标文件,并要求没收安徽某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25000元。后安徽某有限公司的《投标保函》出具单位即福建某有限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525000元,并向安徽某有限公司追偿。安徽某有限公司认为系因网络故障导致未按时解密,并非投标人原因,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系撤回投标文件而非撤销投标文件,不应因此被没收投标保证金,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安徽某有限公司未撤销投标文件;2.莆田市某有限公司向第三人福建某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52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莆田市某有限公司、某(江苏)有限公司承担。 莆田市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因招标投标活动引发的保证金返还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莆田市某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其住所地位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且案涉招投标活动发生在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境内,依法应由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另,同一次招投标活动中,与本案类似的另外三家投标人已提起诉讼,该三起诉讼案件已由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引发的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工程所在地的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莆田市某有限公司系招标方,其住所地位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某(江苏)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案涉招投标活动发生地亦均不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莆田市某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其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莆田市某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