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403民初9137号
原告:****,女,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原告:***,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朋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同大镇红埂路3号工投庐江创新产业园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756277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朋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朋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