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朋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朋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民初663号

原告:***,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道聪,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艳芳,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龙岗经济开发区。

被告:安徽朋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路东与乌江路北交口东北角安粮城市广场B区商业18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安徽朋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郭锐

书记员蔡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