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万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04民初1668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4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之妻,汉族,1963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四川万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35227519)。 法定代表人:***。 住址: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万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万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