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万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13352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系原告母亲,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系原告父亲,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万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民丰大道西段**号**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万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