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畅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畅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淼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渝01**民初16149号
原告:重庆畅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56QB2Q。
法定代表人:王良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宇,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淼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江**华新村**5-2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T3A91Y。
法定代表人:游小平,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畅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淼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畅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杨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