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91民初3948号
原告:湘电长泵(北京)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和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鼓风机集团核电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湘电长泵(北京)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鼓风机集团核电泵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湘电长泵(北京)泵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电长泵(北京)泵业有限公司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电长泵(北京)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计163.5元,由原告湘电长泵(北京)泵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