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鼓风机集团核电泵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鼓风机集团核电泵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91民初3470号
原告:**,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
被告:沈阳鼓风机集团核电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洪昌。
原告**与被告沈阳鼓风机集团核电泵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郭霁阳
人民陪审员  赵 丹
人民陪审员  吴 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程 蕊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