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723民初2139号
原告:***,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
被告:宁夏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胜利街3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227760047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宁夏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