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某、宁夏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105民初65号 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冯某某,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某,上海市汇业(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夏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实收206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