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9850号
原告:柯某,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城乐居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骆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男,199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上海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女,199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武汉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女,199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原告柯某诉被告武汉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绿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绿城乐居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受理原告上海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柯某、第三人绿城乐居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武汉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绿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02民初9538号,两案均系不服同一仲裁裁决书提起的诉讼,本案应并入(2025)鄂0102民初9538号进行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5)鄂0102民初953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