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能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经未来(北京)传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能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18000号
原告:中经未来(北京)传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201号。
法定代表人:于东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美梅,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能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5号楼9层902。
法定代表人:高永钰。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经未来(北京)传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能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中经未来(北京)传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经未来(北京)传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袁建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慧超
书 记 员 袁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