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4民初22191号之一
原告:江苏久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天宁时代广场1号楼1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1NTCCD3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诺尔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北区宝深路科陆大厦A栋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96892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被告的员工。
被告:临海市盛禹灯饰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东塍镇彩灯创业园8幢2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DTQBQ4L。
投资人:***。
被告:台州市铠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东塍镇临海灯城创业园3幢1单元301室东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8GRHM7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久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诺尔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盛禹灯饰厂、台州市铠旺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诺尔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盛禹灯饰厂、台州市铠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久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诺尔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盛禹灯饰厂、台州市铠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162.77元,超出应缴纳部分的1137.77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