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1585号
原告:北京日新达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金辅路甲2号2幢6层A603室。
法定代表人:杨晨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井珍,女,该公司人事经理。
被告:***,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云,北京名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日新达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北京日新达能技术有限公司和***针对同一仲裁结果提起诉讼,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故本案并入(2021)京0115民初24643号案件中一并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15民初2464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蒋怡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