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新达能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日新达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36624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66663684M。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日新达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金辅路甲2号2幢6层6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8773757XQ。
法定代表人:杨晨光,总经理。
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日新达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9)津0116民初3662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日新达能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0000元。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北京日新达能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日新达能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0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东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龙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