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23民初1564号
原告:江苏某空调制造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
法定代表人:毛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通某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岔河镇。
法定代表人:朱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某空调制造公司与被告南通某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2025年3月18日,原告江苏某空调制造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某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空调制造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空调制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6元,由原告江苏某空调制造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