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汉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龙南新双龙建材有限公司、赣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83民初1461号之一
原告:龙南新双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南市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马牯塘边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36XT2XXD。
法定代表人:邱海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雅馨,江西明理(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笑怡,江西明理(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北路59号赣州建筑业总部大楼405#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606XG55。
法定代表人:曾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南新双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赣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000元以上的银行账户,以67万元为限。本院依法审查后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赣0783民初14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赣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000元以上的银行账户,以67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12个月。
因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赣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000元以上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秋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廖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