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83民初1461号之二
原告:龙南新双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南市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马牯塘边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36XT2XXD。
法定代表人:邱海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雅馨,江西明理(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笑怡,江西明理(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北路59号赣州建筑业总部大楼405#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606XG55。
法定代表人:曾军。
原告龙南新双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因原、被告已协商处理,原告遂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南新双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20元,由原告龙南新双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秋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廖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