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424民初471号
原告:修水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坚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坚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
法定代表人:严某。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水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修水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修水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1元,减半收取计3040.5元,由原告修水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