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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424民初471号 原告:修水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坚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坚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 法定代表人:严某。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水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修水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修水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1元,减半收取计3040.5元,由原告修水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