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民初1198号
申请人:庆云县领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迎宾路南侧金泰山庄B型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MA3ER9HU0Q。
法定代表人:宗胜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硕丰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5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MA3D8G6U56。
法定代表人:刘明新,董事长。
申请人庆云县领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硕丰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庆云县领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相当于人民币40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庆云县领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2065104852021000222)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庆云县领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硕丰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卫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琳琳
书记员马畔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