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利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文登经济开发区梁家沟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03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文登利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产路中段**。
被执行人文登经济开发区梁家沟社区居民委,住所地文登经济开发区梁家沟社区社区。
申请执行人文登利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登经济开发区梁家沟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3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执行申请人执行标的303226元,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4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34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