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民终2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秀水街2号1***502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登利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四产路中段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玉全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银滩路8号东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汕头路87号楼305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市庆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工业园环兴路46-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金线顶路28号50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花园小区6号302室。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威海创元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文山路77-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文登利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威海玉全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庆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威海创元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3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文登利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威海玉全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庆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文登利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威海玉全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庆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文登利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威海玉全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庆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3408元,减半收取141704元,由上诉人****、文登利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威海玉全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852元,上诉人****、威海市庆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85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