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执1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西首。
法定代表人:孙建堂,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
法定代表人:廖凯,董事长。
被执行人:文登利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经济技术开发区四产路中段北。
法定代表人:曲军利,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文登利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民终25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撤销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0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二)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登万利城4号楼地下室防水加固维修费6559325.56元、租金损失364627.93元;(三)文登利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登万利城4号楼地下室防水加固维修费16398313.89元、租金损失911569.81元;(四)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登万利城4号楼地下室防水加固维修费6559325.56元、租金损失364627.93元等。上述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的(三)、(四)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费用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执行到位7190321.49元,收取执行费63352元。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以(2021)鲁10执1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的第(三)项的执行申请执行完毕。2021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文登利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账目进行审计,另被执行人文登利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亦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撤回执行申请书》,在审计账目及再审期间暂撤回对案件的执行,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民终2572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确定的由文登利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履行部分(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费用)的执行。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爱军
审判员 刘勇良
审判员 孙建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