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03民初4510号
原告山东省倪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山东富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地质工程勘察院、文登利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规定中,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原告起诉的标的额为2900万元,且当事人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不在本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本案属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山东富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和威海地质工程勘察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可在本案移送后,由受理法院另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力
人民陪审员 王德强
人民陪审员 于志海
书 记 员 于晓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