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003执恢512号
申请执行人文登利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誊洋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文登利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誊洋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南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385048元,并负担执行费56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南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于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