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赣1181执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普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青六中路888号义蓬科创园17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MA29KTYW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董事。
被执行人:杭州科兴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工业功能区13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14371416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科兴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香屯生态工业园区硫化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MA37TB8E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普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科兴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江西科兴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浙江普顺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1181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杭州科兴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江西科兴药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被执行人杭州科兴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江西科兴药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予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普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科兴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江西科兴药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1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26年1月19日,申请执行人浙江普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6)赣1181执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