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民初10742号
原告:安徽泽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工业园区致富路北侧白沟西路西侧(临泉县盛华商贸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092158736U。
法定代表人:李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楠,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蒙城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篱笆镇骆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098687348H。
法定代表人:李大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顺,男,汉族,1981年10月22日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泽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12月15日,原告安徽泽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泽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泽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0元,由原告安徽泽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树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亚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