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京联汇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冶市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281民初5815号
原告:湖北京联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江岸区江大路111号北斗大厦16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家桥大道84号十里铺小区20栋2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冶市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陈贵镇陈贵街3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京联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冶市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湖北京联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京联汇科技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京联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90元,由原告湖北京联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