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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时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5044号之二 原告:***,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被告:**时,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NM7YY36,住所地海安市高新区宁海南路10号5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自愿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9元,减半收取97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19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丁 玲 书 记 员 陈彤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