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终8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力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西三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观韬中茂(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观韬中茂(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力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达公司)与上诉人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知民初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虽系力达公司与启源公司签订,但中节能绿碳(宝泉岭农垦)环保有限公司为案涉合同项下项目的业主方及使用人,了解项目建设、物料供给及设备调试过程等事项,重审中追加中节能绿碳(宝泉岭农垦)环保有限公司为作为案件当事人更有利于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力达公司、启源公司仅提交相关往来函件证明各自主张,但案涉合同项下设备最终未能调试验收的原因与责任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知民初447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连力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029元、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312.3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