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泉象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泉象实业有限公司与佰伊塑胶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22民初2979号 原告:河南泉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产业集聚区叶县龚店乡化工三路北段尼龙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44L9WP5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河南泉象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佰伊塑胶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218号1楼I区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1BWU0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泉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佰伊塑胶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河南泉象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泉象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泉象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计935元,由原告河南泉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