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有限公司;厦门某有限公司;吴某;中国某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申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303民初1517号 原告:吴某,男,1995年4月30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厦门某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薛某。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中国某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第三人:申某,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原告吴某与被告厦门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有限公司、中国某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申某劳动争议一案,本案于2026年3月2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26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吴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