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中国某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有限公司;杨某某;厦门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303民初1518号
原告:杨某某,男,1984年6月7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厦门某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
被告:中国某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高新。
法定代表人:张某。
第三人:申某,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厦门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有限公司、中国某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申某劳动争议一案,本案于2026年3月2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26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