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802民初7148号
申请人:中国某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宣城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xxxxxxxxxxxx,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某。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470502.86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宣城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470502.86元,期限一年。
需要继续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解除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