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303财保55号 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二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齐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马尚街道办事处瑞贤路79号恒兴花园小区18甲号楼4层4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1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齐商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1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