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府谷县中尚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22民初2849号之一 原告府谷县中尚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河滨路社区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二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府谷县中尚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府谷县中尚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