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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某广告中心、中国某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028民初3058号 原告:伊宁市某广告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经营人:袁某,女,1986年11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宁县巴依托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韩某,男,1992年8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宁市某广告中心诉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韩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伊宁市某广告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同时于2025年9月9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伊宁市某广告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