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1321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某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商务中心二区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450X1。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370828197202180317。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职教园区皇路店镇闫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0N7762B。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人某限公司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1321民初615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名下位于南阳市鸭河工区民生路不动产权证书号:D41003667043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zd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汪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