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11592号
原告:宁夏斌汇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忠市利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鹤麟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夏斌汇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鹤麟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斌汇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