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4民终269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三一(珠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伏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瑞鸿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一审被告: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伏某。
一审第三人:深圳市创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管理人: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上诉人三一(珠海)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瑞鸿安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深圳市创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0404民初3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中查明,一审法院于2025年6月19日向上诉人三一(珠海)置业有限公司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通知三一(珠海)置业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9325元。三一(珠海)置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9日收到上述通知书,但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三一(珠海)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