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2民初20037号
原告:范某某,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辉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审判员仲翀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