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929民初579号
原告:白河县麻虎镇家家乐生鲜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929MA7183WJIM,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麻虎镇康银村六组。
经营者:***。
被告:浙江江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6584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南肖埠北景西苑30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白河县麻虎镇家家乐生鲜超市与被告浙江江能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河县麻虎镇家家乐生鲜超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计365元,由原告白河县麻虎镇家家乐生鲜超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