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能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江能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929民初580号 原告:***,男,194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系原告儿子。 被告:浙江江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南肖埠北景西苑3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6584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江能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