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能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江能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民终8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江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南肖埠北景西苑30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康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金川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和顺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浙江江能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康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1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江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江能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江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51.16元,减半收取计6125.58元,由上诉人浙江江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