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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621民初285号 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熊某,执行董事。 被告: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 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申请对被告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区支行的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238477.4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以提供的保单为原告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区支行的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238477.4元)。二、冻结期限一年,若申请续冻,请在冻结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本院书面提起续冻申请,逾期后果自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