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科华仪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美科华仪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智水同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7188号
原告:北京美科华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广源闸5号5层5118。
法定代表人:熊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智水同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神奇路粮贸大楼22号9楼904房(新华社区)。
法定代表人:杨小航。
原告北京美科华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智水同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美科华仪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美科华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安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文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