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10163号之一
原告:上海泛际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1。
法定代表人:戚仕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晨,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帅鹏,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美科华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
法定代表人:熊欹。
原告上海泛际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美科华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泛际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泛际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3元,合计1,298元,由原告上海泛际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徐振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寒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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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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