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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823民初482号 原告:***,男,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福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因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附:本案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