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3财保540号
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建设路新开元大酒店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ELY4404。
法定代表人:满广龙,总经理。
被申请人:邹城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中心店镇中付村西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N5WHU14。
法定代表人:史明其,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邹城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万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邹城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万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的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宁军